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