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