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