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