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安全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三)对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四)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五)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六)盗用燃气;(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