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申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燃气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和报警装置等进行检测,按照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并及时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设备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并保障正常运行。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数量、登记、充装、检测、流转使用等进行动态可追溯管理。

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