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向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禁止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