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八条有效申请经营燃气,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