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安全第十六条有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