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安全第十一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