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