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业发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