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