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