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

(二)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未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有关成员资格。在成员资格被终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成员履行职责,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