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