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以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便利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四)篡改、隐匿、毁弃保管的文件、物品;

(五)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