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