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调整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