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以及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者组织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