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成立前,对确需决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筹备组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