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