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