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九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必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