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五)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