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