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并应当符合下列配置要求:(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