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并应当符合下列配置要求: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