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和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协调解决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用地、设施共建共享等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基层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