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厨余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