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厨余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厨余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