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