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厨余垃圾;(三)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四)建立处理台账,对每日收集、处理的厨余垃圾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