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