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数量和种类,制定有害垃圾处理方案,提高有害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