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建设集中规范的可回收物交易市场,促进可回收物交易和流通。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项目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