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厨余垃圾,应当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将厨余垃圾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物混合,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