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热线督办工作: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二)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

(三)诉求人多次反映或者多个诉求人集中反映的依法应当解决未解决的;

(四)热线知识库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专题协调等方式进行督办,推动诉求事项解决。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