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热线工作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线工作情况和承办单位的诉求事项办理等情况。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