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诉求办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作风粗暴、服务质量差等情形,造成负面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程序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