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诉求事项办理涉及其他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提交至承办单位。

诉求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市热线工作机构反馈阶段性工作情况。

诉求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并存在职责争议的,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承办单位。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