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诉求事项: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特别复杂、解决难度大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向诉求人作出相关解释;
(四)在规定时限内回复诉求人、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
(五)诉求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导致诉求事项无法办理的,应当向市热线工作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审核后终止办理;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的诉求,已向诉求人解释说明,但诉求人仍不满意的,应当向市热线工作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审核后终止办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