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诉求事项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申请退回工单。热线工作机构审查属实,应当重新派单。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