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诉求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热线工作机构按照相应方式分类处理: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事项,在线转至相应热线;
(二)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应渠道;
(三)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出同一诉求事项的,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情况或者办理结果;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作,告知诉求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六)存在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告知诉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