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分类处理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不代替部门职能。能够在线答复的,应当在线答复;不能在线答复的,根据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热线工单派转至承办单位办理。

对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事项,热线受理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全面准确记录,使用规范用语耐心解答。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