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快件安全,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