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用户交寄快件应当遵守禁止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在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将禁止寄递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快递经营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