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投诉人。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处理用户申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