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快递经营企业可以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并及时告知或者委托相关运营企业、快递服务站告知收件人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信包箱)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正常使用,定期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