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快件无法投递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快递经营企业及其末端网点、从业人员不得向收件人收取约定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