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快递经营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